西安為古城牆修電梯的鬧劇,終於在網民“圍觀”下,以拆除電梯施工設施,將“受損城牆垛口修繕複原”而告終。
    我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,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,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;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,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,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。由此來看,未經報批的“實驗性施工”是明顯的違法行為。
  我們註意到,雖然此前文物部門已叫停施工,但被裝電梯的城牆真正被“複原”,還是在網民“圍觀”之後。近年來,屢次出現的毀壞文物事件讓我們看到,在經濟利益驅使下,一些部門和個人確實存在一顆置文物價值於不顧的功利之心。不依法問責、不依法懲處,這種心癮將終難戒除。心癮不除,難保以後某地不會再現文物被損壞的事件。
  相關部門一句“已修繕複原”,仿佛將為這一鬧劇畫上句號,如果真如此,則無疑是給文物保護領域法律法規一個響亮耳光。
  熟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人士,近年來經常呼籲加大對破壞文物行為的懲處,但一次次拆除、拆毀文物背後,卻鮮有人因此受罰和被追責。
    這不由得讓人擔憂:目前問責力度如此之小的尚且落實不了,那一旦加大懲處力度會否只成紙面文章?因此,與其對法律追責力度嘆息,不如督促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破壞文物事件的相關責任人,讓文保法律法規這頭“老虎”發發威。或許,唯如此才能對其他依然躁動的人或部門產生強力震懾。
 
(編輯:SN14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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